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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me幣熱潮下的稅務風險警示:兩大ICO案例解讀
Meme幣熱潮下的稅務隱憂:從ICO案例看加密資產合規風險
2024年,比特幣迎來了新的高光時刻,同時meme幣市場也呈現出空前的繁榮。數據顯示,約75%的meme幣誕生於今年,截至12月初,meme幣交易增幅超過950%,總市值突破1400億美元。這一熱潮不僅爲加密市場帶來新一輪熱度,也吸引了更多普通投資者進入加密資產領域。
meme幣的火爆讓人不禁想起2017年前後的ICO熱潮。當時,ERC-20標準的出現大大降低了發行通證的門檻,百倍、千倍項目層出不窮,數十億美元湧入ICO市場。如今,以Pump.fun爲代表的一批發射平台再次簡化了通證發行流程,掀起了持續至今的meme幣風暴。盡管ICO和meme幣在技術和邏輯上有所不同,但投資者和項目方面臨的稅務合規風險可能相似。
在上一輪ICO熱潮中,不少投資者和項目方遭遇了稅務困擾。如今,隨着meme幣熱潮持續,稅務合規問題再次成爲加密資產投資者和meme幣發行方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本文將以Oyster案和Bitqyck案爲例,回顧這兩起與ICO相關的逃稅案件,爲加密投資者在meme幣熱潮中提供稅務合規方面的思考。
1. 兩件典型的ICO逃稅案例
1.1 Oyster案:售幣收入未申報,創始人被判四年監禁
Oyster Protocol平台由Amir Bruno Elmaani(化名Bruno Block)於2017年9月創立,旨在提供去中心化的數據存儲服務。2017年10月,該平台開始進行ICO,發行名爲Pearl(PRL)的通證。Oyster Protocol聲稱發行PRL是爲了建立一個雙贏的生態系統,讓網站和用戶都能從數據存儲中獲益。創始人還公開承諾ICO後PRL供應量不會增加,智能合約將被"鎖定"。
通過ICO,Oyster Protocol初期籌集了約300萬美元,並實現了主網上線。然而,2018年10月,創始人利用智能合約漏洞私自鑄造大量新PRL並在市場拋售,導致PRL價格暴跌,但個人獲得巨額收益。
這一事件引發了監管部門的關注。最終,由監管機構對其欺詐投資者的行爲提起民事訴訟,檢察部門則就逃稅問題提起刑事訴訟。檢方認爲,創始人不僅損害了投資者信任,還違反了數百萬美元加密貨幣利潤的納稅義務。
2017年至2018年期間,創始人僅在2017年提交了一份納稅申報表,稱只從"專利設計"業務獲得約15000美元收入。2018年則未提交納稅申報表,也未向稅務部門報告任何收入,卻花費至少1200萬美元購置房產、遊艇等。
最終,Oyster創始人對逃稅事實供認不諱,於2023年4月簽署認罪協議,以逃稅罪被判處四年監禁並向稅務部門賠償約550萬美元。
1.2 Bitqyck案:ICO轉移收入未納稅,兩發起人合計服刑八年
Bitqyck是由Bruce Bise和Samuel Mendez創立的加密貨幣公司。該公司首先推出Bitqy幣,聲稱爲"錯過比特幣的人"提供替代性致富機會,並於2016年進行ICO。公司向投資者承諾,每個Bitqy幣附帶1/10股Bitqyck普通股。然而,公司股份始終由創始人持有,從未向投資者分配承諾的股份和相應利潤。
隨後,Bitqyck又推出BitqyM幣,稱購買該幣可讓投資者通過付費爲其華盛頓州比特幣挖礦設施供電來參與"比特幣挖礦業務",但實際上這樣的設施並不存在。通過虛假承諾,Bise和Mendez從13000多名投資者處籌集了2400萬美元,並將大部分資金用於個人開支。
監管機構對Bitqyck一方欺詐投資者的行爲提起民事訴訟。2019年8月,Bitqyck一方承認事實並達成民事和解,公司及兩位創始人共同支付約1011萬美元的民事罰款。檢察部門則繼續對Bitqyck一方提出逃稅指控:2016年至2018年,Bise和Mendez通過發行Bitqy和BitqyM賺取至少916萬美元但向稅務部門少報相關收入,共造成超160萬美元的稅收損失;2018年,Bitqyck公司從投資者賺取至少350萬美元,卻未提交任何納稅申報表。
最終,Bise和Mendez分別於2021年9月和10月認罪,均以逃稅罪名被判處50個月監禁(合計約八年),並各自承擔160萬美元的連帶責任。
2. 詳解兩案涉及的稅務問題
Oyster和Bitqyck兩案的核心問題之一是ICO收入的稅務合規。在這種新興籌資形式中,一些發行方通過欺詐投資者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巨額收入,卻少報收益或不進行納稅申報,引發了稅務合規問題。
2.1 美國法律如何判斷逃稅?
在美國,逃稅被視爲重罪,指故意採取非法手段減少應繳稅款,通常表現爲隱瞞收入、虛報支出、未申報或未按時繳納稅款等行爲。根據《聯邦稅法典》第7201條規定,逃稅爲聯邦犯罪,一旦被判定,個人可能面臨最高5年監禁及最高25萬美元罰款,單位則可能面臨最高50萬美元罰款,具體處罰取決於逃稅金額和性質。
構成逃稅罪需滿足:(1)欠繳大量稅金;(2)實施積極的逃稅行爲;(3)存在逃稅的主觀故意。逃稅調查通常涉及對金融交易、收入來源、資產流動等的追溯和分析。在加密貨幣領域,由於其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徵,逃稅行爲更易發生。
2.2 兩案中的涉稅行爲
在美國,ICO的各個環節都可能涉及納稅義務,項目方和投資者在不同階段承擔不同的稅務責任。項目方在ICO籌集資金時必須遵守稅務合規要求。ICO所籌資金可視爲銷售收入或資本募集。例如,如用於支付公司運營費用、開發新技術或擴展業務,這些資金應視爲公司收入,需依法繳稅。
投資者通過ICO獲得通證後也有納稅義務。特別是當投資者通過ICO獲得的通證帶來獎勵或空投時,這些獎勵將被視爲資本利得,需繳納資本利得稅。在美國,空投和獎勵通證的價值通常按市場價值計算並進行稅務申報。投資者將通證持有一段時間後,通過出售獲得的利潤,也會被視爲資本利得徵稅。
客觀而言,無論是Oyster案還是Bitqyck案,當事人的行爲不僅侵犯了投資者利益,構成欺詐,而且在不同程度上違反了美國的稅法規定。兩案的逃稅行爲有所不同,下面將詳細分析。
2.2.1 Oyster案中的逃稅行爲
在Oyster案中,PRL進行ICO後,平台創始人利用智能合約漏洞私自鑄造大量PRL並拋售,從中獲得巨額收益。創始人通過出售PRL迅速積累財富,但在納稅問題上未履行相關義務,觸犯了《聯邦稅法典》第7201條的相關規定。
本案中創始人的行爲存在特殊之處,因爲他在出售Pearl之前還有鑄造Pearl的行爲。對於出售通證所得應繳納資本利得稅自不待言,而稅務部門對鑄造通證的行爲應否徵稅尚無定論。有觀點認爲,鑄造通證與挖礦都是通過計算創造新的數字資產,因此鑄造通證所得同樣應當納稅。
鑄造所得是否需要納稅,應取決於通證的市場流動性。在通證市場尚未形成流動性時,鑄造的通證價值難以確定,進而無法明確計算所得;但如果市場已具有一定流動性,這些通證便具備了市場價值,鑄造所得應當視爲應稅所得。
2.2.2 Bitqyck案的逃稅行爲
與Oyster案不同,Bitqyck案的逃稅行爲涉及對投資者虛假承諾和籌集資金的非法轉移。在通過ICO成功籌資後,Bitqyck的創始人未按預定承諾履行投資回報,反而將大部分資金用於個人開支。這種資金轉移行爲本質上等同於將投資者的資金轉化爲個人收入,而未用於項目開發或投資者利益兌現。Bitqyck案的關鍵稅務問題在於對ICO籌集資金的非法轉移及未報告收入。
根據美國《國內稅收法》相關規定,無論合法收入還是非法收入,均被納入應稅收入。美國最高法院也在詹姆斯訴美國案(1961)對該規則進行了確認。美國公民在提交年度納稅申報表時必須將非法收益作爲收入報告,但這類納稅人通常不會報告這類收入,因爲非法收入的上報可能引發相關部門對其非法行動的調查。而Bitqyck案中的創始人未能按要求將從ICO籌集資金中轉移的非法所得作爲收入報告,直接違反了稅法的相關規定,最終爲此承擔刑事責任。
3. 稅務提示與建議
隨着meme幣的火爆,許多加密行業人士獲得了巨額回報。然而,正如此前的ICO逃稅案件所示,在meme幣市場中,我們不僅需要關注技術創新和市場機會,更應當重視稅務合規這一重要事項。
第一,了解發行meme幣的稅務責任,避免法律風險。雖然發行meme幣並不像ICO那樣直接通過籌資獲得收益,但當meme幣發行者和早期投資者的通證升值後,仍應在出售時就相關資本利得納稅。盡管人人都可以在鏈上匿名發行meme幣,但這並不意味着發行者可以躲避稅務稽查。避免稅法風險的最佳方式是遵守稅法,而非尋求更有效的鏈上匿名手段。
第二,關注meme幣交易過程,確保交易記錄透明。由於meme幣市場投機性強,新項目不斷湧現,投資者的meme幣交易可能非常頻繁,隨之而來的是繁多的交易記錄。加密資產投資者需要保存好一系列交易的詳細記錄,特別是使用專業的加密資產管理和稅務申報軟件,以確保所有的買賣、轉帳和獲利都有跡可循,並在稅務申報時得到正確的稅法定性,從而避免潛在的稅務糾紛。
第三,跟進稅法動態,與專業稅務人士合作。各國針對加密資產的稅法制度尚處於起步階段,會存在經常性的調整,而其中的關鍵改動可能會直接影響實際的稅收負擔。因此,meme幣的投資者和發行者都應當對所在國的稅法動態保持高度關注,必要時還應當尋求專業稅務人士的意見,協助自己作出最優的稅務決策。
總之,已經高達1400億美元的meme幣市場具有巨大財富效應,但這些財富也伴隨着新一輪的法律挑戰和合規風險。發行方和投資者都需要充分認識相關稅務風險,在復雜多變的市場中保持謹慎和敏銳,減少不必要的風險和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