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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穩定幣:跨境監管、未來展望與香港模式的意義
《香港穩定幣條例》(下稱《條例》)是亞洲首個針對穩定幣的綜合性監管框架。這部法律不僅重塑香港虛擬資產監管格局,更在跨境協調、監管創新與制度設計上提供了獨特的“東方方案”。
一、跨境監管與國際協調:穿透監管與合規屏障
(一)跨境發行監管:掛鉤港元的“長臂管轄”
《條例》創新性地創設“跨境監管觸發器”——只要穩定幣“部分或全部”掛鉤港元(第5(1)(a)(ii)條),無論發行主體是否在香港,均須受香港監管。這一設計直擊USDT、USDC等主流穩定幣的跨境流通特性,避免監管套利。對比新加坡《支付服務法》(PSA)僅監管境內活動,香港展現出更強的司法進取性。
(二)境外實體指定制度:監管防火牆
爲管理離岸風險,《條例》第101條授權金管局“指定境外穩定幣實體”,強制其遵守香港規則(第107條)。這與歐盟《加密資產市場法案》(MiCA)的“通行證制度”形成互補——MiCA允許歐盟內合規主體自由展業,而香港則對境外機構設置主動審查門檻,更接近美國紐約州“BitLicense”的嚴格準入模式。
(三)反洗錢跨境協作:信息穿透機制
《條例》構建三層防御網:
鏈上追蹤:要求持牌人提供“信息系統內數據”(第127條),爲鏈上分析奠基
司法互助:允許向“獲授權公職人員”(第158條)披露加密交易信息,打通跨境情報共享
聯合制裁:第137條授權對境外實體的高級人員實施處罰,呼應FATF“旅行規則”
如:針對類似Tether境外發行但港元掛鉤場景,金管局可援引第5條要求其申牌,並依據第110條調取儲備金審計報告,實現跨境監管穿透。
二、未來發展與監管創新:沙盒與科技驅動的合規革命
(一)監管沙盒的隱性空間
盡管《條例》未明示“沙盒”,但預留三大創新接口:
豁免權:第13條授權金管局對特定穩定幣活動豁免許可,爲實驗性項目開綠燈
準則變通:第99條允許調整“最低準則”,可針對算法穩定幣等新模型差異化監管
指定權:第4(2)條賦予金管局定義新型穩定幣類別的彈性,適應技術迭代
(二)RegTech合規監控的強制化
《條例》將科技合規從倡議升級爲法定義務:
實時報告:第27條要求持牌人自動報送“重大變更”,推動API直連監管系統
鏈上審計:第111條明確金管局有權審查“簿冊及帳目”,涵蓋區塊鏈瀏覽器等工具
儲備金穿透:第17(2)(b)條要求儲備資產“可驗證”,預設了鏈上證明技術的應用
(三)生態演進的三階段圖景
三、香港模式的意義:東方監管範式的全球輸出
(一) “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監管”原則的落地
《條例》徹底踐行此理念:
業務穿透:將“顯示自己從事受規管活動”(第8(2)條)納入監管,覆蓋DeFi平台
風險分級:根據穩定幣錨定資產類型(單一貨幣/一籃子資產)設定差異化管理(第4條)
監管統一:持牌銀行與非銀機構適用同一套“最低準則”(附表2),消除套利空間
(二)全球穩定幣監管的東方樣板
香港方案區別於歐美路徑:
(三)對內地數字人民幣與監管的啓示
跨境場景對接:香港持牌穩定幣可作爲e-CNY離岸流通載體,依托條例第9條“認可提供者”制度建立合規通道
監管科技共享:香港的鏈上分析框架(第116-129條調查權)可爲內地提供跨境資金監控模板
立法技術借鑑:香港對“分布式帳本”(第3(3)條)的法律定義,消除技術中性原則下的監管模糊
四、在創新與秩序間尋找黃金平衡點
《香港穩定幣條例》的價值不僅在於其完備的監管框架——從發行許可(第14條)、儲備金管理(第17條)到危機處置(第80條法定管理人)——更在於其展現的監管哲學:以嚴格準入控制系統性風險,以規則彈性釋放創新活力。
條例官方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穩定幣條例》: